年3月29日,屏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合并判处何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李仔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对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判决被告人何某、李仔某某分别交付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人民币四万元,并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审理查明:年下半年,被告人李仔某某为防止自家养鸡场的鸡被“抱鹰”抓走,便将网具安装在自家房屋旁边的养鸡场上方用以保护自己的鸡。年10月的一天,李仔某某发现该网具上套着一只“抱鹰”死体,便拿回家中除去内脏、砍去翅膀一只之后,将剩余的“抱鹰”死体以元的价格在屏山县屏边彝族乡销售给何某。经鉴定,涉案“抱鹰”系金雕,属鸟纲鹰形目鹰科物种,属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年4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何某从文果某某、吉佐某某等人手中收购了非法狩猎而来的条野生蛇类。同年6月5日,何某委托钟某某将其收购的蛇从屏山县屏边彝族乡运输到屏山县新安镇拟出售给他人,在新安镇安和村路段被民警当场查获。经认定,被查获的蛇分别是乌梢蛇、王锦蛇、黑眉锦蛇,均属于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法院认为:被告人李仔某某非法出售、被告人何某非法收购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金雕死体的行为,均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何某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蛇予以收购,数量达条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野生动物资源属国家所有,也是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何某、李仔某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犯罪行为,造成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的灭失,致使生态平衡性及生物多样性遭到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编辑:青禾
来源:屏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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